发布时间:2025-05-29 热度:2
军队物资类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常见问题解答(下) 原创 智采科技 智采趋势
军队物资类项目公开招标文件常见问题解答(下)
一、评审预备会相关问题
问:评审预备会由谁组织召开?
答:采购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预备会。
问:评审预备会上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分别介绍什么内容?
答:采购单位或采购机构介绍采购项目情况,采购机构重点说明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并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质疑答复情况。
问:评审委员会如何推选组长?
答: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名投票推选评审委员会组长。
二、审阅招标文件相关问题
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开始前需要审阅招标文件的哪些内容?
答: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开始前审阅招标文件,重点熟悉理解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无效投标条款和评审标准等内容。
问:评审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怎么办?
答: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相关事项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可以要求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书面解释;对招标文件中涉及技术参数、技术方案等问题的,应当提请采购单位书面澄清。书面解释或澄清不得改变招标文件原义或影响客观公正评审。
三、符合性审查相关问题
问:投标文件的偏离与实质性响应有哪些规定?
答:招标文件中用 “★” 号标明的条款不允许负偏离,投标供应商应当作出实质性响应,未作实质性响应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文件中非 “★” 号标明的条款负偏离的项数应当符合【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问:符合性审查不合格会有什么后果?
答: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后续评审。评审委员会组长当场向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告知审查结果和未通过原因,投标供应商签字确认。投标供应商有疑义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解答。投标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符合性审查结果,评审委员会如实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四、解释与澄清相关问题
问:什么情况下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答: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并给予其必要的反馈时间。
问: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哪些要求?
答: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未签字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无效。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投标文件出现哪些情形不需要投标供应商澄清,按照规定进行算术修正?
答: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以小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为准,但是单价汇总金额出现计算错误且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金额为准;不同语言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有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本条第(2)(3)项情形的,按照第(2)项规定修正。修正后的内容经投标供应商确认后继续评审,投标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问:评审委员会组织澄清时不得出现哪些情形?
答:评审委员会组织澄清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拒绝接受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解释、说明;要求或接受投标供应商作出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与投标文件原义不同,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补正;暗示或诱导投标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补正;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补正。
问:评审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澄清哪些内容?
答:评审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澄清下列内容: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投标文件中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和商务要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商务、技术评审相关问题
问:商务、技术评审的依据和流程是什么?
答: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不含价格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其中,商务评委按照商务评审标准作商务评审,技术评委按照技术评审标准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填写评审工作底稿,详细记录评分情况,以及形成过程、计算依据和投标供应商排序情况,并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集体商议、沟通、协调,商务、技术评审方面存有歧义的除外。
问:采用综合评分法 / 质量优先法评审时商务、技术评分项如何计算得分?
答:商务、技术评分项响应评审。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技术评分项计算得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同一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或技术的评分,偏离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 20% 以上的,以其他评委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成员的评分;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的评分均偏离 20% 以上的,以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计算。采用质量优先法的具体评审流程:先不考虑价格因素,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依据商务、技术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后,现场宣布商务、技术得分和技术排名,并公布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的合格分或规定名次淘汰的技术评审未达到合格分或得分排名靠后的投标供应商,第二次开标后,按照价格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问: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法评审时商务、技术评审的内容是什么?
答:评审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商务、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进行判定;必要时,对技术指标优劣进行排序。
问:样品评审有哪些规定?
答:除【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样品评审采用盲评。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提供样品的明显标识、铭牌和标签等进行遮挡,采购机构在样品评审前统一编号,评审委员会依据样品评审标准进行盲评。
问:相同品牌或核心产品评审如何进行?
答:单个品种物资采购项目,不同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供应商数量按 1 家投标供应商计算。提供不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供应商达到 3 家及以上的继续组织评审。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质量优先法的,应当分别对同品牌的所有投标供应商进行评分,由得分(综合评分法为总分,质量优先法为商务和技术分)*高的投标供应商参加后续评审;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法的,由同品牌的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报价*低的参加后续评审。同品牌投标供应商得分或报价相同的,由评审委员会按照【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方式确定 1 家投标供应商参加后续评审。只有 2 家品牌产品的,按照第 20.4 条明确的方法执行。多个品种物资采购项目,核心产品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多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以及招标文件未明确核心产品、不同投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同品牌产品金额均超过各自报价 50% 的,按照 1 家投标供应商计算,依据前条执行。
问: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商务、技术评审中的评分有哪些要求?
答: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值的评分应当一致;财务状况、技术偏离、业绩等,应当以投标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表、检测报告、资质文件、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有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分值,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评审。
六、价格评审相关问题
问:价格评审的流程是什么?
答:商务、技术评审结束后,工作人员再将 “价格文件” 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织价格评审,核对报价内容是否准确、合理。
问:综合评分法和质量优先法的价格分如何计算?
答:综合评分法和质量优先法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供应商*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标准分值)。其他投标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 =(评审基准价 / 报价)× 标准分值。如有第 28.4 条出现的算术修正,以算术修正后的价格计算评审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问:经评审的*低价法的价格评审如何进行?
答:经评审的*低价法的价格评审,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问:评审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报价有哪些处理方式?
答: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所有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报价合理性的书面说明和履约担保承诺,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未按照要求提供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均超预算的,评审委员会和采购机构应当结合市场调查情况、投标供应商报价材料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认定投标供应商报价合理的,函询采购单位能否追加预算,采购单位函复确认追加的,继续评审;认定投标供应商报价不合理或采购单位无法追加的,终止评审。部分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预算的,应当继续评审。评审后,预中标供应商报价未超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预中标供应商报价超预算,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能够追加的,评审结果有效;不能追加的,采购单位可以按照评审排名结果依次递补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剩余有效投标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要递补投标供应商数量的 2 倍,否则由采购机构重新组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中的部分产品单价或金额超预算,但中标总金额未超预算的,视为采购项目未超预算。
七、汇总得分相关问题
问:投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如何计算?
答:投标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为投标报价、商务、技术评分项得分之和。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八、复核评审结果相关问题
问:评审委员会和采购机构在复核评审结果时有哪些职责?
答: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评分情况核对,重点核对客观分值评分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报价较高且预中标或报价较低且未中标等情形,并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原因。采购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重点复核评审底稿记录信息是否完整、符合性审查是否有误、投标供应商填报信息与评审委员会成员判定是否一致、客观分值是否一致、分值汇总计算是否正确、评分有无畸高畸低等情形,如有问题应当要求评审委员会当场书面说明并予以更正,评审委员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以采购机构复核结果为准,并由采购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详细说明出现异议的原因及处理方式,双方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拒绝签字确认的,采购机构如实记录并存入采购档案。
九、推荐预中标供应商相关问题
问:评审委员会如何推荐预中标供应商?
答:评审委员会依据经过复核的评审结果,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预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质量优先法评审时,评审委员会按照商务、技术和价格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预中标供应商;总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评审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技术评审得分也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技术评审得分和报价均相同的,按照专用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预中标供应商。专用文件未明确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用经评审的*低价法时,评审委员会将有效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低报价的投标供应商作为预中标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无法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序的,按照专用文件规定的方式推荐预中标供应商。专用文件未明确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低价恶意竞争的,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供应商报价高于全体有效投标供应商平均报价 40% 以上的,不得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质量优先法评审时,投标供应商的商务和技术得分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商务和技术得分平均值 30% 以上的投标供应商,不得推荐为预中标供应商。
问:中标供应商数量、价格如何确定?
答:同一品种物资项目通常不得分包,但采购数量金额大或保障范围广,且 1 家供应商履约能力无法满足要求的,可以一包选取 2 家以上中标供应商,依据排名依次递减的原则确定承担任务数量或范围;也可以分成多包,每包确定 1 家供应商。采购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标供应商数量、承担任务的数量或范围。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确定多家供应商中标的,投标供应商数量通常为中标数量的 3 倍以上;不足 3 倍但达到 2 倍的,按照本章第 20.4 条规定执行;不足 2 倍的,重新组织采购。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数量通常为中标数量的 2 倍以上;不足 2 倍但达到 1.5 倍的,采购机构可以商采购单位相应减少中标数量,经采购单位书面确认后继续组织评审,否则重新组织采购。中标供应商可以执行各自报价,或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报价高于或等于**名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执行**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报价低于**名中标供应商的,执行各自报价;预中标供应商不接受**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放弃的数量,按照评审排名,从**名开始,依次商投标供应商承担。多家投标供应商中标价格确定方式应当唯一,具体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文件。
十、出具评审报告相关问题
问:评审报告由谁编写?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评审委员会根据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主要内容由评审委员会政采电商服务商 13381258121全体成员逐页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只签字未写明不同意见或只写明不同意见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无意见;不签字的,不影响评审报告的有效性。
十一、宣布评审结果相关问题
问:评审结果由谁宣布?何时宣布?
答:评审委员会组长应当当场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宣布评审结果,包括投标供应商评审排名和报价,无效投标供应商名单和原因等。投标供应商有疑义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当场予以解答。
十二、无效投标相关问题
问: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哪些情形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在资格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7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不符合要求的;属于禁止参加投标供应商的;未按照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不符合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问: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哪些情形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但符合本文件第 37 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和商务的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符合性要求的。
问:哪些情形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放弃投标或中标的;同一集团成员的投标供应商按照该集团要求协同投标的;投标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供应商而采取其他联合行动的;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以及投标使用同一加密锁或具有相同 Mac 地址的;不同投标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呈规律性差异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混装、签章混用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的;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机构、采购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供应商的;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供应商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的;明示或暗示投标供应商压低或抬高投标价格的;授意投标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明示或暗示投标供应商为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的;明示或暗示评审委员会为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提供方便的;在开标前与投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与投标供应商为谋求特定投标供应商中标而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的;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形属于虚假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的;使用伪造证书、证件或印章的;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检测报告、业绩或发票的;提供虚假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提供虚假样品或借用、冒用其他投标供应商样品的;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答: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应当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具体见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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